上海法院决定提起再审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案,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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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被判赔24万,法院:决定提起再审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上海闵行一男子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被流浪猫绊倒后造成十级伤残。
男子将经营羽毛球馆的公司及流浪猫喂养者告上法庭。
最终,后者被判赔偿24万元。

然而,3月27日,上海闵行法院官微发布案件情况通报称,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从法律角度来解读这起案件,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判决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并认为需要再审,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再审。
因此,法院提起再审并不代表一定会改变原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男子将羽毛球馆经营公司和流浪猫喂养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被告肖某自认猫是他养的,并且有固定的喂养行为,甚至会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

这表明肖某并非简单的、偶然的喂养,而是猫的实际饲养人。
在形成较为稳定的喂养关系的情况下,喂养人可能会被认定为流浪动物的饲养人而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对于羽毛球馆经营公司的责任,存在一些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这一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有人认为羽毛球馆经营公司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外,关于提起再审的原因,通报中并未详细说明。
然而,从通报中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来看,再审可能是因为法院对判决书的部分认定存在疑问。
例如,是否应该将羽毛球馆经营公司的责任视为全部责任而非补充责任,或者是否应该将羽毛球馆经营公司视为饲养人主体之一,都是可能引发争议的问题。

总之,这起案件涉及到了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以及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提起再审可能是因为对判决的某些方面存在疑问。
未来的审理结果将对这起案件的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同时,这起案件也引发了社会对于饲养动物责任以及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讨论。

从法律角度解读这起案件,可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肖某自认猫是他养的,并且有固定的喂养行为,法院认定他是猫的实际饲养人。
因此,肖某被判赔偿的决定是基于他作为饲养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 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经营者未尽到这一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男子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被猫绊倒导致伤残,他将羽毛球馆经营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羽毛球馆经营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可能是基于羽毛球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3. 法院提起再审的原因:通报中提到,法院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但并未详细说明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并认为需要再审,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再审。
因此,法院提起再审可能是因为对判决的某些方面存在疑问,例如对羽毛球馆经营公司责任的认定等。
综上所述,这起案件涉及到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和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提起再审可能是因为对判决的某些方面存在疑问。

未来的审理结果将对这起案件的判决产生重要影响,并引发社会对饲养动物责任和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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